公路综合保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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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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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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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山崩、雪崩、崖崩、火山爆发、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行物体或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交通工具的碰撞。


第二部分 通行中断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使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造成通行中断,即道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全部或部分行车道无法通行,而导致赔偿期限内实际通行费收入少于标准通行费收入时,保险人将赔偿因通行费收入减少而仍需继续支付的维持费用。


赔偿期限指从发生公路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后公路开始封闭至公路解除封闭的时间期限,但最长不超过最大赔偿期。


标准通行费收入是指导致通行中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以前十二个月中,与赔偿期限对应的日历期间内发生的通行费收入。


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通行费收入而支付的不随通行费收入的减少而成比例减少的各种费用,包括雇员工资和贷款利息费用。具体项目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政变、军事行为、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抢劫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第一部分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责任里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财产保险事故和每次责任保险事故的免赔额;


(八)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每次财产保险事故是指由于本保险合同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部分承保的风险所致的每次公路财产损失和通行中断损失事故。对于被保险人由于暴风、暴雨、洪水(和特约承保的地震)所致公路财产在连续的72小时内和半径为50公里的圆形区域内发生的损失,应被认为是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确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和半径为50公里的圆形区域的中心位置,但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以及任何两个圆形区域不得同时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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