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飓风、龙卷风;
(三)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供热、供气管道或上、下水管道爆裂;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三者的车辆或其他物体碰撞;
(五)外来的并且留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
(六)第三者的恶意破坏行为,但不包括由此造成的室外财产损失和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资料的损失。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其合伙人、董事、雇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团体。
2. 对于办公用计算机系统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硬件设备损坏;
(二)由于公共供电线路发生意外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或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硬件设备损失,但是按法律或设备购销合同应由供货方或生产厂家承担的责任除外;
(三)因上述硬件设备损坏造成计算机系统软件或数据丢失,保险人在分项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软件的恢复费用或数据重新录入的人工费用,但不包括软件的重新设计开发费用,也不包括计算机内资料信息本身的价值。
3. 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的10%。
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被保险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任何地方的往返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财产保险金额的5%。若保险财产还存在其他保险,保险人不承担本条项下的责任。
4.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