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不含该日)之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祝寿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四、养老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自祝寿金领取日(含该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生存,自祝寿金领取日(含该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起的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即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止为保证给付期,即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二十期。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期届满,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之和。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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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不含该日)之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养老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自祝寿金领取日(含该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生存,自祝寿金领取日(含该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起的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即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止为保证给付期,即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二十期。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期届满,合同终止。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之和。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