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爱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保障,确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15种轻症疾病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以上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各自独立,互不包含,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仅按其中一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我们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三、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豁免保险费责任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 累计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保险公司确认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保险公司确认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上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各自独立,互不包含,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仅按其中一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保险公司确认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保险公司确认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豁免保险费责任等待期为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由保险公司确认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附表一第四十七项重大疾病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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