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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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满十个保险单年度,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 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每年在对应保险单周年日按以下两者的较小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1)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十; 2)累计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 保险公司每年按照上述约定向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将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保险公司不再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生存保险金给付需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生存保险金与当年度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累计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