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在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年满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及年满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分别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高中教育金。
四、大学教育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年满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年满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及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分别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大学教育金。
五、婚嫁创业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年满三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额外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婚嫁创业金。
六、祝寿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额外按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七、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累计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婚嫁创业金、祝寿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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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一、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我 们分别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在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
高中教育年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年满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及年满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分别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年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年满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年满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及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分别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大学教育金。 |
婚嫁创业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年满三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额外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婚嫁创业金。 |
祝寿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额外按合同的累计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累计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婚嫁创业金、祝寿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