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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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由保险公司确认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合同生效日(续保除外)起九十天。 |
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由保险公司确认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后,同意通过保险公司授权的海外医疗服务机构的安排前往推荐的日本地区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在该日本地区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进行治疗的,们对其在该中国大陆地区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出现一次住院治疗期跨越恶性肿瘤确诊之日零时的,则该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并入出院日计算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恶性肿瘤仍未结束或恶性肿瘤转移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一年止,若被保险人出现一次住院治疗期跨越恶性肿瘤确诊一周年之日二十四时的,则保险公司将该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并入入院日计算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