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则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则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
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
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所交保险费; (2) 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祝寿金、生存保险金之和。 2)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合同有效,且在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则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有效,且在交费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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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则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则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 |
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所交保险费; (2) 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祝寿金、生存保险金之和。 2)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合同有效,且在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则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豁免保险费 | 若合同有效,且在交费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本条第一款中列举的各项情形;
2.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4. 被保险人因疾病、中暑、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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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醉酒、斗殴、精神疾病、疾病、中暑、妊娠怀孕流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未遵医嘱、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在交通工具外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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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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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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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9% (保单生效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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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一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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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若观察期后高残,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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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一生特别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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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5% (若因民航飞机、公交车、列车、轮船交通意外导致高残,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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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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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7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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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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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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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本年度可领祝寿金+本年度可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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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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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现金价值+本年度可领祝寿金+本年度可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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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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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意外或观察期后疾病导致全残,可免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