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团体
投保范围
≥16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最长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三、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四、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 被保险人进行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16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保险费交付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接受的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及以上。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投保人为与其无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谁能保
≥16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精神疾病;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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