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4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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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三、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四、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猝死;
六、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九、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二、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1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及以上。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费交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醉酒、斗殴、精神疾病、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猝死、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参加武术比赛、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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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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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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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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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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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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