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2或于等待期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医生3诊断进行门急诊或住院4治疗的,若该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之约定所享有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总额或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已经由本公司赔付完毕,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之条款,对其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1、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扣除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实际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赔付后的剩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2、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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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若该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 之约定所享有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总额或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已经由本公司赔付完毕,本公 司根据本附加合同之条款,对其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 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1、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扣除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医疗费 用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实 际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赔付后的剩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2、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 赔付,本公司实际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赔付后的剩余自负部分 医疗费用为限。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四、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病理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五、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七、 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在零售药店配非处方药品;
十一、 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四、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五、 战争、军事行动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公共保额医疗费用 |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精神疾病、职业病等;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妊娠(包括病理妊娠)、流产、分娩等;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等;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已参保人员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在零售药店配非处方药品;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