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1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
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机的舱
门止。
二、 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列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轮船、列车意外伤
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止。
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列车车厢止。
三、 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4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
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四、 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
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
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而遭 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 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本附加合 同终止。 |
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列车而遭遇意外事故,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 终止。 |
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四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后载明于保险单
上。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 被保险人中暑、流产、分娩;
十、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轮船、列车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公交车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私家车未身故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中暑、流产、分娩;患精神疾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