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在认可 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 的医疗费用(包括门急诊及住院)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投保人为与其无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意外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
三、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七、 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精神疾病、妊娠、流产等;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脊椎间盘突出症;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等;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