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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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八十周岁,且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
活的中国及外国公民。
保险费交付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意外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猝死;
七、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遇意外事故;
八、被保险人因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斗殴、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猝死、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参加武术比赛、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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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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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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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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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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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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