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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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 的公交车或轮船、列车或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而身故,另按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或轮船、列车或民航飞机而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体高度残疾,另按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1. 一次性给付; 2. 年金给付:我们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当时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被保险人转换保险金为年金时,须符合最低保险金转换额度的规定 |
被保险人:李先生 | 年龄:30周岁 | 性别:男 |
险种名称:长生金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险期间:10年 | 交费期间:5年 |
基本保险金额:22,120元 | 年交保险费:20,000元 |
利益演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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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9.被保险人中暑、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李先生,30周岁,投保长生金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20000元,交费期5年,保险期间10年,基本保额2212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中暑、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斗殴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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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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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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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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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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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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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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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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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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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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