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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无论一种情形或多种情形同时发生),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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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 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猝死;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四、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精神疾病;因疾病、妊娠、流产等导致的伤害;进行高处作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