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红利分配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