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廉保费 实用保障
·产品特色
低廉保费 实用保障
门急诊费 负责解决
住院费用 实报实销
保证续保 持续保障
无理赔优惠 保障更高
·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二、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三、报销限额
四、住院期间划分
五、等待期
六、无理赔优惠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一、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1. 门急诊: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门急诊治疗,我们对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 医疗费用,按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 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对超过100 元的部分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 住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就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 费用,按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 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的100%给付意外医 疗保险金。二、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1. 门急诊: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门急诊治疗,我们对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 医疗费用,按扣除被保险人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 付后,对超过100 元的部分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 住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就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 费用,按扣除被保险人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 的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可续保至六十四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运动;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
十四、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六、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七、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门急诊医疗 | 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
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90% | |
意外住院医疗 | 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进行高处作业;因疾病、妊娠、流产等导致的伤害;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等;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等;脊椎间盘突出症;患精神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