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生存保险金本息。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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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六十周岁前,在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16%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六十周岁后的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 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由我们保存,并按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生存保 险金本息。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1. 若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在交费期满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30天 - 5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交费期间:3/5/10/15/20/30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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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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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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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三年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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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6% (每2年领取一次) |
61至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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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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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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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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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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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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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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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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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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