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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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 残疾,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 度残疾,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同主险
投保要求: 附加在《长生龙凤呈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主合同后
保险期间: 同主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高残 | 未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
已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105% |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