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 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防癌保险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
的癌症,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
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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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附加轻症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之和×交费期间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附加轻症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 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豁免自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日起的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九十天。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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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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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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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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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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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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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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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未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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