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住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先扣除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实际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赔付后的剩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2、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实际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赔付后的剩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治疗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三百六十五天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加保被保险人生效日(以较晚者为准)起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