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在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急诊及住院)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则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