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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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残疾,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
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列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残疾,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
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残疾,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航空意外 | 身故 | 约定保额 |
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轮船、列车意外 | 身故 | 约定保额 |
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公交车意外 | 身故 | 约定保额 |
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精神疾病、中暑、流产分娩、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