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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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境外旅行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援助时,通过授权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援助机构)提供24小时援助热线电话服务,并通过援助机构按下列约定提供援助及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转院治疗,转运回国,儿童住院陪护,安排子女回国,安(火)葬、运送遗体(骨灰)回国,行政援助,法律援助,同行子女保障。 |
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境外旅行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通过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我们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援助时,通过援助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紧急门诊保险责任,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安排就医 |
安排就医+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转院 |
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转院费用 |
转运回国 | 安排护送 |
安排家长陪同 |
安排陪同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安排家长入住酒店,每晚不超过600元人民币,5日为限) |
安排子女回国 | 安排护送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
运送遗体或安葬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灵柩费不超过6000元,安葬费不超过8000元) |
行政援助 | 旅行证件补办服务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 |
紧急门诊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8000元,首次紧急门诊费用免赔额为400元) |
意外紧急牙科门诊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4000元,首次牙科门诊费用免赔额为400元) |
同行子女保障 |
紧急救援 (被保人及其配偶同行且均投保本保单,对其随行的未满12周岁子女提供上述各项援助及费用)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整容手术、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置身于航空运输工具空间中、从事高风险职业、搜救行动、精神疾病、先天性疾病、健康检查、康复治疗、预防性手术、装配残疾用具、使用不被认可的治疗方式、器官移植和捐献、非紧急治疗请求、非紧急住院、未经同意的转运救护、无原始收据、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投保前已有症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