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9. |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2.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 10. |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
3.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 11.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4.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12. |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
5. |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13. | 川崎病(伴有冠状动脉瘤) |
6.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14. | 脊髓灰质炎 |
7. |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15. | 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8. |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 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 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