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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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经我们指定 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孕妇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
婴幼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生育婴幼儿,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所生育的婴幼儿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婴幼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母婴健 康保险金。 |
胎儿或婴幼儿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胎儿在妊娠 第二十八周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所生育的婴幼儿在出生后二十八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因利用人工或药物方法造成的胎儿身故(为了抢救被保险人生命所作的治疗性终止妊娠 除外)或婴幼儿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规则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孕妇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60% |
胎儿或婴幼儿身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60% (胎儿在妊娠第28周后身故或婴幼儿在出生后28天内身故可领取;利用人工或药物方法造成胎儿或婴幼儿身故的,不承担责任) |
婴幼儿先天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0个月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