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额外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5/10/15/20/30年或至50/55/60/65/70周岁
投保年限
10种保险期限灵活可选,保障30种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    坦然面对
多种组合    灵活搭配
保费低廉    保障全面
额外补偿    保额独立


·
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 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须知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30天至65周岁
投保要求: 可附加在长生人寿多款主合同后;最低保额1万元
保险期间: 5/10/15/ 20/30年,至50/55/60/65/70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5/10/15/20/30年,至50/55/60/65/70周岁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确诊日起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额外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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