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 坦然面对
安心受益 保障无忧
有效搭配 合理补充
保费低廉 保障全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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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主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九十天。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