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 生存年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在满期日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合同终止。生存年金首年度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以后逐年按首年度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递增。
二、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生存,则自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满期日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合同终止。生存年金首年度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以后逐年按首年度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递增。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举例
●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以下三者最大值
一、5万元的基本保额;
二、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其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具有的生存年金之和的1.1倍;
三、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倍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
● 分红:
按照保险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12% (自约定的生存金领取日期起,每年按首年领取金额的5%递增,领取至保险期满) |
身故或高残 | 约定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当年应领取生存金)x1.1)或(已交保费x1.1 - 已领取保险金)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