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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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生存至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每第三个保险单年度末 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投保时可以选择现金领取或累计生息。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由我们保存,并按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生存保 险金本息。 |
郑先生,30周岁,在一家外资机构担任重要职务,年收入10万元以上。郑先生很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好的理财产品来安排自己多余的闲钱。他在网站上看到,长生最近又新推出一款产品,既有长期的保障同时又可以定期领取生存保险金,还能够参与公司经营的分红,获得红利分派。于是他联系了长生的专家,希望能够获得适合自己的计划。
保险利益
一.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为以下三者最大值:
1.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的1.1倍
3.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倍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给付金:每满三周年8000元;
三.满期保险金: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交费期间:10/20/30年,至50/55/60/65/70周岁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郑先生,30周岁,年收入10万元以上,购买《长生恒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每年交费9027元,交费期间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的给他,就能拥有长期的身故保障,又可以每满三年获得8000元的生存保险金,并且还能获得保单红利。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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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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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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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 (保单生效起,每三年领取一次,可现金领取也可累计生息) |
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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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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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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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100周岁时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