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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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18 周岁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按所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给付(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高残,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18 周岁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高残,按所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给付(与身故保险金比例相同),合同终止。 需注意,身故、高残、满期保险金三项不可兼得,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责任,不再承担另外两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