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伤残、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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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