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学生故意不遵守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七)学生本人的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没有过错的;
(八)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九)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保障中国境内,注册学生在参加由学校或学习机构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实习期间,因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学生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中国境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人身伤亡,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二)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
(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遭受意外伤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保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