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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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交费期间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为:一次交清20%;3年交60%;5年交10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合同满期日零时,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和现金价值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