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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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