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条款:
(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本主险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特定药品已经耐药;
(八)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九)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十)未在医院或我们的指定药店购买的药品。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主险合同或非连续投保主险合同时,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特定药品费用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且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