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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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所得金额; 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为: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其他导致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