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若被保险人在追加保险费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我们不承担追加保险费对应产生的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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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