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我们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特定药品的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每次处方仅限治疗上述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
(4)该特定药品的药品处方须经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药品处方审核流程;
(5)被保险人在医院或我们的指定药店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且该特定药品属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范围内;
(6)被保险人在我们的指定药店购买药品时,须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购药流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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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按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本主险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及本主险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七)开具的药品处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八)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
(九)被保险人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十)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十三)未在医院或我们的指定药店购买的药品。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