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种植牙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牙齿缺失,经专科医生诊断需进行人工种植牙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种植牙手术流程步骤(1)、(2)、(5)、(6)、(7)、(8)、(9)项中发生的相关种植牙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等其它途径已取得补偿金额后,本公司按照剩余金额的100%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种植牙医疗保险金,种植牙手术流程结束日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种植牙失败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种植牙手术,并于种植牙手术流程结束之日后的180日内,经指定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出现种植牙失败情况的,我们将按照您已交保费给付种植牙失败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承担该项责任的情况包括下列几种:
(1)纤维性愈合;
(2)术区感染;
(3)种植体机械并发症。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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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牙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牙齿缺失,经专科医生诊断需进行人工种植牙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种植牙手术流程步骤(1)、(2)、(5)、(6)、(7)、(8)、(9)项中发生的相关种植牙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等其它途径已取得补偿金额后,保险公司按照剩余金额的100%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种植牙医疗保险金,种植牙手术流程结束日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种植牙失败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种植牙手术,并于种植牙手术流程结束之日后的180日内,经指定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出现种植牙失败情况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费给付种植牙失败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承担该项责任的情况包括下列几种: (1)纤维性愈合; (2)术区感染; (3)种植体机械并发症。 |
以下情况所发生医疗费用需由您承担,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外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2)本合同效力终止后,由种植牙材料供应商和本公司指定医院提供的种植体和牙冠质保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种植期间发生的与该种植牙无关的其他相关医疗费用;
(4)特别的,由于被保险人特殊的医疗需要而导致的如下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a.种植牙手术流程步骤(3)术前治疗和种植牙手术流程步骤(4)骨增量手术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b.前牙美学修复病例:缺失牙为中切牙、侧切牙或尖牙,需另付前牙美学牙冠额外费用及临时基台、过渡修复产生的额外费用;
c.需要使用中间桥体修复的额外费用;
d.因自身条件所限需要使用特殊基台及牙冠的额外费用;
e.各种原因造成的软组织不足,需软组织移植材料产生的额外费用。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