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大学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创业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向受益人给付创业金。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向受益人给付婚嫁金。
关爱金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关爱金。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我们需给付大学教育金、创业金或婚嫁金中的任一项,则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我们不再给付关爱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关爱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
创业金 | 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向受益人给付创业金。 |
婚假金 | 若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向受益人给付婚嫁金。 |
关爱金 |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关爱金。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需给付大学教育金、创业金或婚嫁金中的任一项,则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关爱金。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累计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2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