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个人;
(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三)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职业等级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等的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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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个人; (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三)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职业等级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等的变更。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投保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