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5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自被保险人满60周岁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且保险单生效超过5周年的,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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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或生存至5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自满60周岁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且保险单生效超过5周年的,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或生存至主险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累计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