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鑫益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满期还有生存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所得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所得金额;(二)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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