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四)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
祝寿金 | 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