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在本主险合同项下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
养老年金
自祝寿金领取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的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2、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的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含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当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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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
祝寿金 | 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经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您在本主险合同项下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于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的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2、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于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的 若在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含于祝寿金领取日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自祝寿金领取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身故,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经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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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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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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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领取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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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领取后 | 保单现金价值 | |
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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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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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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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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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基本保额×10% (祝寿金领取后下一个保单周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