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年金
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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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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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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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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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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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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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3% (保单生效第6年至第9年每年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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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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