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鑫城 3 号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属于10年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保单生效后第六年到第九年都可领取的年金,期满可领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年金  

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期限:10年
谁能保
0-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长城鑫城 3 号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年金

已交保费×3%

(保单生效第6年至第9年每年领取)

满期金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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