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私有汽车和公务用车或驾驶私有汽车和公务用车期间,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金 | 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发生直接导致,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
交通意外残疾金 | 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按比例给付伤残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0)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11)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12)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伤残状况。
投保年龄:18周岁及以上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保什么 | 保多少 |
综合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已领取意外伤残金 |
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而导致被杀伤、猝死、从事高危活动、违反安全乘坐的规定、搭乘非法商业运营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