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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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癌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癌症,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癌症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与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癌症的,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也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恶性肿瘤的,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等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住院日数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计算,即每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日数。 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8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000日为限。 |
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手术,对于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
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放疗或化疗,对于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放疗或化疗治疗,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对于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2次为限。当每次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时,该次手术不再同时给付“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癌症,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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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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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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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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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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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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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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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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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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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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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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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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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住院日数 (每年不超180天,合计不超1000天) |
恶性肿瘤手术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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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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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可报1此,累计可报10次) |
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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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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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可报1此,累计可报10次) |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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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
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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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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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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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确诊恶性肿瘤或轻症癌症,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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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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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在非约定医院确诊或治疗、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病、吸毒、核爆炸核污染、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书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周岁男性投保“长城福泰”,选择交费20年,年交保费仅1030元,就可获得10万元基本保额,保至6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1)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轻症癌症确诊、恶性肿瘤确诊或恶性肿瘤治疗行为;
(2)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3) 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作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癌症、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治疗行为,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癌症、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治疗行为,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和第(2)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癌症、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治疗行为,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症癌症或因导致恶性肿瘤、轻症癌症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主险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轻症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癌症,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也终止。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手术,对于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放疗或化疗,对于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放疗或化疗治疗,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获得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因同一恶性肿瘤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对于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癌症,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